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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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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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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24年5月14日头版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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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了一篇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的文章,文章摘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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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由于事实较为复杂、查明困难、被告侵权行为隐蔽,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尤其是走在市场前沿的一些科技创新企业,其权利市场周期短,一旦错失维权良机,很容易出现“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遗憾结局。 | ||
“对于新质生产力而言,时间是金、应用是金、市场是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需要成为及时雨。”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谈道。 | ||
江苏法院探索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创新“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方式,在审理周期较长的案件中实行中间判决,避免被侵权者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受损继续扩大。对于案涉权利市场生命周期较短的知识产权案件,通过速裁、调解、小额诉讼以及加快审理节奏等方式实现快审快结。 | ||
市场占有要快,市场更不能乱象丛生。 | ||
“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净化发展生态。”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袁滔谈及,并非所有的原告提起诉讼都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部分所谓的权利人“来势汹汹”,实际上是为了借助诉讼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有的甚至是为了在商业上打压被告或者企图蒙混过关获取高额赔偿。 | ||
这一企图下,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鸽公司)“中招了”。 | ||
灵鸽公司是一家物料自动化处理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多年自主研发,在计量、传输、自动化控制等关键环节形成了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获得多项发明专利,被认证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灵鸽公司紧锣密鼓准备在北交所上市,就在这时,公司收到了来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传票。 | ||
对于灵鸽公司而言,原告的名字并不陌生。“维权者”是广东一家从事智能装备的公司,是灵鸽公司的“同行”。对方言之凿凿,主张灵鸽公司侵害了其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索赔经济损失2300万元。考虑到重大诉讼很有可能影响公司信用评估,进而使上市计划功亏一篑,灵鸽公司一边着手应对诉讼,一边提起反诉,主张对方系恶意诉讼。 | ||
无锡知识产权法庭接手案件后,通过阅卷、充分听取双方陈述以及核实越来越多的证据,判断这是一场有预谋的商业竞争,诉讼成为权利人用来获得竞争优势的“工具”。 | ||
“原告很清楚被告的产品并不构成侵权,故意在灵鸽公司处于上市培育期的关键时机提起诉讼,就是为了逼迫灵鸽公司中止上市审核,阻碍其上市进程,借此在商业竞争中获利。”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庭长陆超复盘该案审理过程时说。 | ||
在案件审理中,灵鸽公司不得已向北交所申请了暂停上市审核,上市被迫中止。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对灵鸽公司的影响,无锡中院及时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明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评价报告已认定案涉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但在起诉时却故意隐瞒该评价报告,选择在灵鸽公司上市的关键时间节点提起诉讼,并特意将索赔金额提升至恰好满足《信息披露规则》所要求的最低标准之上,使得灵鸽公司不得不进行披露并中止上市审核,构成恶意诉讼,判决广东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鸽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 | ||
该案从立案到判决,仅用了100天,从反诉立案到判决更是仅仅用时42天。 | ||
诚信之土,方能结出创新之果。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干净、有序的市场生态。 | ||
记者在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采访得知,近年来,该省法院积极主动加强知识产权治理,通过向省委报送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报告、探索建立严重侵权人失信名录等,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专利海盗”、“专利蟑螂”、恶意诉讼、针对竞争对手科创企业上市实施诉讼突袭等不诚信行为,有力净化了创新环境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生态。 | ||